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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

2022-04-10 11:45 已围观197次 来源:湖南科技网 编辑:张馨予

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

2022-04-03 16:24 来源: 宁蒗县泸沽湖律师郜云

原标题: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

刑民交叉专题|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

冠文刑辩 2022-03-19 17:30

作者:陈莉,西安航空航天大学。

来源:《人民司法(应用)》2019年第7期。

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

陈 莉

一、引言

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,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应运而生。2015年6月,国务院《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》提出要“搞活金融市场,实现便捷融资。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,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,开展公开、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,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。”2016年7月,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》中提出要“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,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。”[1]在政策的支持下,近年来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、股权众筹、互联网基金、互联网保险等逐渐进入人们视野,不断培育着潜力巨大的市场,这一行业也经历了从混乱无序到监管规范陆续出台的发展期。然而在以网络借贷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“新生儿”正处于蓬勃发展下纳入监管驶向正轨的重要时期,问题平台不断曝光,犯罪案件相继查处,从侧面反映出这一新兴事物为人们提供了资源与便利的同时,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风险。互联网金融因其涉及主体多、案件复杂、证据认定难等特点,体现出刑民交叉特性,基于此,本文在刑民交叉视野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。

二、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困境

(一)司法证明:法律中的事实

司法证明,也可称为“司法活动中的证明”,作为动词,其代表一种行为,是在司法活动中,运用证据证明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;作为名词,其代表一种过程,即通过运用证据,将证据背后蕴含的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推进。

何家弘教授将司法证明喻为“一条流水线”,具体包括取证、举证、质证和认证4个基本环节,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体系,缺一不可。[2]同时,基于时间的单向维度,已经发生的事实难以得到完全真实的复原。尽管客观存在的证据是大量的,但其中有一部分潜在的证据并未能够转化为现实证据,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,现实证据往往少于客观存在的证据,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证据资源短缺。面对模糊的事实、短缺的证据,如何能够在法律层面达成证明目的,既需要探究证据本身,亦需要明确相关的证明规则。

司法证明过程,是一个将客观事实通过法律确认程序确定为法律事实的过程。作为判定有罪无罪、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,法律事实的确定至关重要。证明难题,正是对于法律事实的确定过程产生了障碍,阻碍了司法证明继续进行,或影响了证明结果的有效性。为了化解这些难题,顺利推进证明过程,得出准确的证明结果,有必要找出上述问题背后所隐藏的证据或证明过程的症结。

(二)证据真实难核对

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证据困境,首先体现为对于证据真实性的核对难题。真实性的核对,是确认证据是否具备还原案件事实的能力。真实性对于证据资格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。一个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,不论其蕴含着多少信息量,都将作为一个谎言出现在法官面前,一经核对其并非真实,便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,证据资格将丧失。

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,由于通常涉及人数众多,资金交易频次高,且有多方人员参与,数据量极大,要一一核实其中证据,不具备现实可能性。其一在于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核实对象,所获得的主要为网上记录信息,要找到现实对应人获得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困难。其二在于交易记录信息海量,若要一一核实,则工作量极大。假如未能确认真实,将承担事实证明不力的不利后果,其中包括相应证据不被采纳,或对数额作出相应扣减。

其次,基于电子证据形态易变化的特点,也难以保证证据应当具备的真实性。实践中,在确认证据真实性方面,通常是通过鉴定、公证等方式进行。两高一部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规定了保护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几种方法,包括扣押、封存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、冻结以及录像等。[3]通过这些措施,能够尽量在初始环节即保证其真实完整性。至于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如何,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证据真实性的确认,对此,刘品新教授针对其中的封存制度提出疑问,认为“证据封存仅仅要求‘封口严实’和‘未受破坏’,尽管能够解决现场取证的一时之需,但只要对电子证据启封作检验鉴定,证据封存的鉴真方式就将效用中断”。相应地,刘教授提出了证据标签制度,认为这一方式能够固定各个环节的真实情况。此外,其还认为,我国司法人员较多依赖司法鉴定的方式对证据真实性作出确认,此种事后鉴真的代价很大,效果不好,应当尝试设置必要的推定鉴真制度。陈瑞华教授也提出过“针对实物证据所作的司法鉴定是没有意义的”相关论述。[4]可见,针对证据真实的核对问题,在技术方法的突破以及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上,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。

(三)证据关联受质疑

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认定